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科学管理,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确保学院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学院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安全稳定,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一、院长是陶瓷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陶瓷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是陶瓷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院长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陶瓷学院实验中心主任、实验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二、具体实验室的安全由各个实验室的负责人负责。
三、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与各个实验室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四、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五、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准入考试制度,采用网上考试系统、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实验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六、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1.必须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2.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应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1.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2.实验室内,不得超负荷用电;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含激光等仪器时,操作人员须穿佩戴护目镜。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3.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等。
4.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5.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八、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1.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2.建立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4.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5.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6.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7.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九、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实验室产生的化学废弃物临时分类存放在固定容器内,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2.实验室应当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3.学校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十、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1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2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窑炉等设备必须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3.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十一、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十二、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1.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2.学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3.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学校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三、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1.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2.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五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十四、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水电线路是否完好、畅通、规范;
2.检查各种实验设施是否安全、完好;
3.统计实验、电教等教学设备的使用、保管和维修等情况;
4.统计各班学生执行安全制度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十五、学院实验室中心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十六、加强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十七、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十八、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全体人员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陶瓷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