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学院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作者: 时间:2022-06-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管控学院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确保教学科研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根据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实验室是指学院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等(以下统称“实验室”);实验项目是指学院实验室开展的实验(试验)、测试等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条 学院凡新建、改建、扩建、调整使用的实验室以及新增、调整内容的实验项目均须预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所有在用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均须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实验中心、科研平台所属或依托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实验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指导、咨询和决策机构,对学院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

第七条 学院是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实验室管理处提交评估报告,履行审核备案程序。

第八条 实验中心是学院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执行、风险评估结果的上报和使用监督。

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项目负责人、本科实验指导教师)是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学校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实验室或实验项目所涉危险源种类、特性及风险分析。

(二)实验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满足与符合情况。

(三)应急防护用品配备、应急防范措施的制定情况。

(四)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五)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方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瞒报重大危险源或篡改项目方案和实验流程。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评估时间

(一)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项目在编制建设方案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本科生培养方案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制定教学大纲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创新训练计划涉及的实验项目在项目申报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毕业设计(论文)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开题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教师科研项目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合同签订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流程

(一)实验室新建项目评估流程

1.项目负责人向学院提交实验室建设申请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学院、实验室管理处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2.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实验室审批手续。

3.学院、实验室管理处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二)实验室改建、扩建、调整项目评估流程

1.项目负责人向学院提交实验室建设申请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2.实验中心将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评估报告报送实验室管理处审定。

3.实验室管理处审定同意后,实验室方可进行改建、扩建和调整。

4.学院在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三)实验项目评估流程

1.项目负责人向所在系提交新开或调整内容的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所在教研室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2.实验中心将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的评估报告报学院审核备案。对有重大风险的实验项目,报送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评估专家的组成

(一)实验室新建项目的评估专家由学院、实验室管理处共同确定,主要包括校外实验室安全专家、校内实验室安全督导专家、业务主管部门、实验中心、专业教师等。

(二)实验室改建、扩建、调整项目的评估专家由学院确定,主要包括校内实验室安全督导专家、业务主管部门、实验中心、专业教师等。

(三)实验项目的评估专家由所在教研室确定,主要包括业务主管部门、学院、实验中心、专业教师等。

第五章 结果使用

第十五条 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方可进行用房分配、项目建设和开展实验研究。

第十六条 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与完善,直至评估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与开展实验研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项目方案或工艺流程进行重大调整或发现未经评估的其它重大安全风险时,项目负责人需按照流程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主动采取有效管控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任何系和个人不得在我院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建设和开展实验研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陶瓷学院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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